新专联章程

合川新专联 | 2024年03月20日 | 195 阅读

合川区新的社会阶层专业人士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重庆市合川区新的社会阶层专业人士联合会,简称“新专联”。

第二条本会性质:是由合川区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组成的具有统战性、联谊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共重庆市合川区委联系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开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工作的载体,是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之家。

第三条本会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合川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学习交流、联谊联络、创业创新,共谋发展,巩固和壮大新时期新阶段统一战线,鼓励和引导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共合川区委统战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2号区府大楼52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学习教育。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统一战线理论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认同,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反映诉求。加强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交流联系,搭建党委和政府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系沟通的渠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诉求。

(三)建言献策。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发挥优势,建诤言、献良策,促进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四)服务社会。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开展服务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五)服务会员。开展考察、访问和联谊活动,举办学术研讨会、报告会、讲座、培训班,搭建会员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促进会员共同发展。

(六)交流合作。加强与海内外有关团体的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开展城际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学习交流活动。

(七)举荐人才。有意识地为优秀人才成长成才创造条件、搭建台阶,锻炼和提高其综合能力,举荐优秀会员作政治安排、社会安排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以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和新媒体从业人员中的代表人士为主体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热心社会活动,并具有相应的能力。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本会章程,并愿意履行会员的义务。

(三)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以及经国家或省注册认证的执业资格,并在所从事的行业、专业领域中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做出一定社会贡献。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经本人申请,单位或会员推荐;

(二)提交入会申请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签字同意。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举荐有关人才;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发挥优势和专长,为我区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献计出力;

(四)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年龄超过60周岁或一年内无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纪或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劝退或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设会员大会、理事会。

第十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年视情况召开一次或以上。召开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参加,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每半年视情召开一次以上。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由合川区委统战部任命),理事若干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在本团体内有较大的影响;

(二)热心本会工作,作风民主,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督促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不在期间,可以委托副会长履行上述职权。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贯彻本会各项决定;

(二)处理会内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每年需缴纳一定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决定通过。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中共重庆市合川区委统战部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共重庆市合川区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重庆市合川区委统战部审查同意。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规则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工作规则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